識別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程序
5.2.1 公司識別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(CAHRA)的資源:
1) 《聯合國制裁名單》
2) 《海德堡沖突晴雨表》
3) 《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標》
4) 《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和指標》
5) 《美國多德-弗蘭克法案》
6) 《歐盟沖突礦產法案》
5.2.2 根據公司供應鏈政策,公司根據以下依據,判斷供應鏈中是否存在受沖突
影響和高風險區域(CAHRA):
1) 侵犯人權的行為
2) 直接或間接支持非國家武裝團體或公共或私人安全武裝的行為。
3) 腐敗、洗錢、向政府支付各項費用的行為。
5.2.3 審查、更新受沖突影響和高風險區域識別、判定頻率:年度或每項資源更
新時。
5.2.4CAHRA 識別程序與風險判定:
1) 供應鏈中存在 5.2.2 中所述行為,即被定義為 CAHRA。不存在所述行為,
供應鏈為低風險。
2) 供應鏈低風險判斷依據:根據 5.2.1 中 6 種資源進行判定,風險因素分為
人權、沖突和治理三種。
3) 同時滿足以下要求,供應鏈可被判定為低風險:
(1) 企業及股東不在聯合國制裁名單中,為低風險。
(2) 《海德堡晴雨表》中,地區概覽強度不超過 3 的沖突事件,被認定
為低風險。
(3) 《世界銀行全球治理指標》中,腐敗控制維度的國家百分位排名高
于 40%的地區,被認定為低風險。
(4) 美國多德-弗蘭克法案等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,“沖突礦物”是指在
飽受戰爭摧殘和非法武裝沖突頻發的民主剛果及周邊 9 個國家和地
區生產和銷售的金屬礦產,以及存在走私、出口或轉讓沖突礦石的
嫌疑的肯尼亞、莫桑比克、南非生產和銷售的不符合經合組織和
EICC-GeSi 頒布的相關法規要求的鉭鈮礦、錫,鎢和金礦產資源。除
剛果民主共和國(DRC)外該 9 個國家分別為:安哥拉、布隆迪、中
非共和國、剛果共和國、盧旺達、南蘇丹、坦桑尼亞、烏干達和贊
比亞,以上國家或地區為高風險區域,不在以上提及區域被認定為
低風險。
(5) 《聯合國人類發展指數和指標》中人權發展指數在高度人權發展欄
目及以上,且 HDI 指數高于 0.7 的地區被認定為低風險。
(6) 參考歐盟沖突礦產法案,REGULATION (EU) 2017/821 OF THE EUROPEAN
PARLIAMENT AND OF THE COUNCIL 中定義的高風險國家。 法案正式實
施后再進行評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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